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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3月15日《人民日報》報道,人大代表、中國電信湖南分公司總經理廖仁斌指出,網絡反腐在將一些貪官拉下馬的同時,也存在著謠言泛濫、語言暴力等負面現象,應對網絡反腐進行專門立法,使其法治化、制度化。 我們已進入到互聯網時代,網絡成為了公眾表達意見、訴求權益、鞭撻腐敗的便捷通道,網絡反腐讓群眾反腐熱情高漲,讓“表哥”等腐敗分子原形畢露。網絡力量的發揮,將反腐工作的透明、公開和群眾性向前推進了一大步。 因為存在信息不確定性等問題,網絡反腐在實現反腐速效的同時,也容易帶來“誤傷”——被“舉報”人的個人隱私乃至其家庭成員的詳細信息都在網上瘋狂傳播。這些信息有的是道聽途說、無中生有,有些甚至是造謠誹謗、惡意炒作。與此同時,一些網絡旁觀者沒有弄清真相就瘋狂跟帖、厲聲譴責和無端辱罵。這種形同人身攻擊的做法,已形成洶涌的網絡暴力,不僅對被舉報人及其家人不公平,也降低了網絡反腐的嚴肅性和公信力。 網絡是把雙刃劍,用得好,可以讓網絡監督發揮一定的監督效應,就是正能量;用得失當,失去了邊界,就成為一種“自以為是的精神制裁”。侵犯、傷害公民的合法利益,讓社會增加暴戾因子、仇視情緒,顯然不是反腐的初衷。因此,廖仁斌代表的建議顯得很有必要。為了充分發揮網絡反腐的效力,我們必須將網絡反腐納入法治化軌道。 首先,應盡快明確網絡監督、舉報的合法性。網絡反腐對檢察機關加大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形成了倒逼態勢。社會進入了信息時代,群眾習慣了網絡舉報,這是反腐工作的新環境。反腐工作應該對這種新態勢給予高度關注,使其得到法律認同,在法治框架內活動,助推社會反腐進程。 其次,舉報者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識。網絡社會也是社會的有效構成,有各種法律邊界,舉報和監督必須在“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”的基礎上進行,可以舉報,但不能“亂報”;可以監督,但不能侵犯隱私權;可以主張政務公開,但不能失去起碼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識;可以主張監督權,但不能構成人身攻擊和造謠誹謗。 第三,要啟動必要的責任追究制度。法治時代,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,為了保持網絡反腐的公信力、公正性,對那些濫用網絡監督、破壞網絡監督、散布虛假信息者,應該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,促使更多舉報者依法監督、依法舉報、依法反腐。 將網絡反腐納入法治軌道,勢在必行。只要用好網絡之“刃”,與制度反腐共同發力,反腐工作才會更加規范,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民主、順暢、和諧。耿銀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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